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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覃美光与韦凤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美光,韦凤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覃美光。被告韦凤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美光与被告韦凤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美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美光负担。审判员  计洪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闭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