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覃美光与韦凤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美光,韦凤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覃美光。被告韦凤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美光与被告韦凤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美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美光负担。审判员 计洪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闭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