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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行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书政与被执行人余传椿、柯一妹、周明务民间借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书政,余传椿,柯一妹,周明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柳书政,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余传椿,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柯一妹,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周明务,男,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书政与被执行人余传椿、柯一妹、周明务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