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杭州昱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国中信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昱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国中信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昱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华凤,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国中信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钟志甫,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昱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中信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昱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中信零部件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