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康俊。被告杨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冯增平独任审判。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康俊,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请: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价值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尚好的婚姻基础。夫妻之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现被告也愿意悔改,原告应给被告改过机会。另外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且被告杨某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