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文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66号罪犯王文海,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1年9月20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州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文海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24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系病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