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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河南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141号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罗丹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郭,。被告河南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1号天荣国际建材港C区011号。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振勇,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为3952元,由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静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