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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苏昌添与郑上绍、余秋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昌添,郑上绍,余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69-1号申请人苏昌添,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上绍,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秋妹,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上绍,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昌添与被执行人郑上绍、余秋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傅炳林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昌审判员  甘峰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筱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