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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吕唐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吕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吕唐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吕唐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唐君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缙云壶镇支行的储蓄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玖拾元整(¥1979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158元后已将执行款1963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据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暨(2015)合执字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