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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谢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君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