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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文成与青岛中源盛集团有限公司、栾丕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成,青岛中源盛集团有限公司,栾丕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杨文成。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青岛中源盛集团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温州路1778号。被告栾丕涛。原告杨文成与被告青岛中源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栾丕涛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中源盛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3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美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振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