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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苏志一犯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志一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87号罪犯苏志一,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5日作出(2000)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一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志一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0月27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志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05年1月31日、2007年2月12日、2008年10月17日、2010年4月23日、2011年10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分别以(2005)东中法刑执字第485号、(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747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2773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922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510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13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苏志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志一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7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广东省东莞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小组于2013年2月12日认定罪犯苏志一为老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老年犯认定审批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志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志一减去有期徒刑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