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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善行初字第15号原告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隆全路11号。法定代表人毛善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石玉,公司员工。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其,局长。原告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不服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撤销善人社工认定(2014)209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解决所涉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