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崔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91年4月1日���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2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9时许,怀远县包集镇小集村村民崔某寅、洪某乙等人与该镇牌坊村村民崔某乙在小集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崔某乙的儿子崔某丙与被告人崔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崔某甲用刀将崔某��胳膊砍伤。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寅右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崔某寅对被告人崔某甲表示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9时许,怀远县包集镇小集村村民崔某寅、洪某乙等人与该镇牌坊村村民崔某乙在小集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崔某乙的儿子崔某丙与被告人崔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崔某甲用刀将崔某寅胳膊砍伤,致其右侧桡骨骨折。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寅右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主动到怀远县包集派出所投案自首,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崔某寅方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寅陈述、证人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崔某己、洪某丁、崔某庚、崔某辛、崔某壬、崔某癸、杨某、崔某子、崔某丑证言、勘验、检察笔录、病历、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持械伤害他人,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崔某寅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崔某甲具有适用缓刑条件,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崔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