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桂东农村商业与胡路金、何庆、罗步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路金,何庆,罗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被申请人胡路金,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何庆,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罗步海,男,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路金、何庆、罗步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路金、何庆、罗步海价值130,000元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予以保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庆在桂东农商银行2980379980110121644的账户;二、查封被申请人罗步海名下车牌号为湘L88***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贤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