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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许武利与施建华、沈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武利,施建华,沈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许武利。委托代理人卞为贵。被告施建华。被告沈慧珍。原告许武利与被告施建华、沈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武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卞为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建华、沈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武利诉称:2010年至2013年期间,施建华陆续向其借款总计495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5日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嗣后许武利多次催要未果,因施建华所借款项发生在其与沈慧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施建华、沈慧珍立即归还借款495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施建华、沈慧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沈慧珍出具“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关于施建华借许武利钱一事及办意外保险,因施建华借许武利钱,所以所办意外保险受益人为本人,如施建华有什么意外,保险理赔款应先还清所欠许武利的钱,多余部分归受益人沈慧珍所有。特此声明。沈慧珍,2011.11.12”。2013年12月25日,施建华、沈慧珍向许武利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许武利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五佰元+五佰元(意外保险费),共肆拾玖万五仟元人民币(495000元),借期半年,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如果到期不还,增加到月利息2.5%,特立此证据并用本人房产证做抵押。借款人:施建华。2013年12月25日”。嗣后施建华、沈慧珍未能还款,许武利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本院。又查明,施建华在向许武利出具借条后,并未将其本人所有房产至相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再查明,施建华(身份证号码:××)与沈慧珍(身份证号码:××)于1991年4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声明、人口基本信息简表、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许武利与施建华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施建华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应负全部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施建华和沈慧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属施建华和沈慧珍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施建华和沈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许武利的诉讼请求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于许武利提出的要求施建华和沈慧珍立即归还借款4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许武利提出的要求施建华和��慧珍承担以49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2%,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则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月利率2.5%,由于许武利对于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仅要求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算,本院认为许武利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计算的利率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施建华、沈慧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许武利借款人民币49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85元,由施建华、沈慧珍负担。该款已由许武利垫付,施建华、沈慧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许武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鲁 军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