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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竹英与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竹英,潘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沈竹英。被告:潘小琴,现被关押于浙江省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竹英与被告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