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许某某,女,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但久知、段登亮,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甲,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