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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添生与何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添生,何松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何添生,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何松旺,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添生与被告何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添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丹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