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1号原告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商业街汽车站东(路北)。法定代表人赵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山,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白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臧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