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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408号罪犯黎兵,男,生于1989年6月4日,汉族,出生地达州市通川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通川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黎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兵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