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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兆铭与戴永垣、黎福祯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兆铭,戴永垣,黎福祯,林媛仙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兆铭。委托代理人:张志杰、陈少鸿,均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永垣。委托代理人:黄艳春、郑国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福祯。委托代理人:陈亮才,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媛仙。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兆铭因与被上诉人戴永垣、黎福祯、林媛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兆铭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兆铭申请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兆铭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63元,减半收取4131.5元,由陈兆铭负担;陈兆铭多交纳413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