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292��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学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