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无职业。2014年3月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于2014年6月29日3时许,撬门进入本市武昌区白鹭街刘某经营的三猴网吧(经查为三猴酒吧),从收银台抽屉内盗得人民币1200元。同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付依瑶(另案处理)至上述地点,由付依瑶望风,被告人武某再次撬门进入,从收银台抽屉中盗得人民币960元。被告人武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对案笔录、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店主刘某的报案和陈述,同案犯付依瑶的供词、武某的前处判决、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连续作案,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