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举杨、张金平与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举杨,张金平,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高举杨。原告张金平。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其生、程结红,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灌云县通榆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钱进,该站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举杨、张金平与被告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举杨、张金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举杨、张金平申请对被告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举杨、张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举杨、张金平负担。审判员 王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