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滦县普惠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桑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普惠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桑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滦县普惠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桑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普惠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桑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建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