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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德义与刘素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义,刘素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孙德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刘素红,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孙德义与被告刘素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德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孙德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德义承担。审判员  柳香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