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青古与叶同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古,叶同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古,农民。被执行人叶同收,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青古与被执行人叶同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