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云南正太利金投资有限公司、梁振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正太利金投资有限公司;梁振昆;马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正太利金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4070-2。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关上中心开发区云南城投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振昆,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人,自由职业,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div>被执行人马媛,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县人,与梁振昆夫妻关系,住址,住址同上div>申请执行人云南正太利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振昆、马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正太利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云8804**.13元,执行费11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马媛所有的云A×××**福特牌小型汽车和云A×××**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贰辆给予查封。经过调查程序,查无梁振昆、马媛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梁振昆、马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所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