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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凯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凯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义丰镇剑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如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良成,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宏凯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州宏凯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双蝶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大瑾,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凯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商终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