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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稷民化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喜科、朱志永与被告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吴效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吉胜,李克让,周双吉,马梦锁,姚高梦,刘晋元,辛立娥,马喜科,刘因科,任新立,刘想忘,刘旭方,马军科,朱志永,任占尔,马占子,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吴效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稷民化初字第117号原告:吴吉胜,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李克让,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周双吉,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马梦锁,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姚高梦,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刘晋元,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辛立娥,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原告:马喜科,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刘因科,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任新立,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刘想忘,男,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刘旭方,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马军科,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朱志永,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任占尔,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告:马占子,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诉讼代理人:马喜科,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诉讼代理人:朱志永,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发,系公司经理。地址:河津市樊村镇樊村。被告:吴效堂,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原告马喜科、朱志永与被告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吴效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喜科、朱志永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对被告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3.5万元予以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3.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