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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38号罪犯刘明,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7年12月2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庆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5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后原审被告人李刚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黑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2013年7月因破坏监管设施关押禁闭一次。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