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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曾昊诉倪文辉撤诉裁定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1284号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昊,倪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曾昊,男,汉族,1990年11月出生,个体户,住会昌县文武坝镇。被告倪文辉,男,汉族,1974年1月生,务工,住会昌县珠兰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昊与被告倪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开庭前协商好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昊撤回对被告倪文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曾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长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高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