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赵宽新与原审被告朱朋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宽新,朱朋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再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赵宽新。委托代理人胡菜棉。委托代理人李运良。原审被告朱朋朋。原审原告赵宽新与原审被告朱朋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灞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赵宽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菜棉、李运良,第一次开庭时原审被告朱朋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审被告朱朋朋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6月12日,原审原告赵宽新诉称,2010年7月4日,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由被告承揽原告房屋建设,包工包料,建造三层楼。建房时,双方议定将三层变更为四层。主体完工时,2010年9月,双方议定,由被告贴瓷、铺地板,每平米8元,四层内外全贴瓷,铺地板砖。2010年11月完工,被告所建房屋未出现什么问题。2011年11月,被告所建的房屋三楼口瓷片脱落,后四层楼各个房子瓷片大量脱落,地板砖拱起脱离,被告答应修复,但一直没来修复,因此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修复所建房屋脱落的瓷片、地板砖,承担诉讼费用。原审被告朱朋朋辩称,其盖的是临建房,每平米只有240元,能有多长时间保证期?原告赵宽新提出贴瓷片,其给找了贴瓷片的人,白灰、水泥沙子由其提供,但工钱是由原告赵宽新直接付给工人的,赵宽新要求用民用白灰贴瓷片,因此瓷片脱落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查明,原审原告赵宽新与原审被告朱朋朋于2010年7月4日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朱朋朋承建原告赵宽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灞桥堡村的住宅房屋,朱朋朋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40元,房屋为三层,一层铺地砖,二、三层地面凿平,房前后贴面瓷。施工中,双方协商变更协议内容,实际建造四层楼房,贴内外瓷,一至四层铺地板砖。完工后于2011年11月,楼房内瓷大面积脱落,地板变形拱起,外瓷有脱落现象,与被告协商修复未果。原告赵宽新认为被告朱朋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瓷片、瓷砖脱落,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起诉要求被告朱朋朋修复其所建房屋脱落的瓷片、地板砖,并承担诉讼费。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建房合同,并约定变更施工内容,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施工完工后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被告应当依照相关建筑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现被告承建的房屋出现大面积瓷片、地板砖脱落,被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被告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道施工中贴瓷砂浆施工要求,其签订施工合同并已履行,应当就其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被告称其只是帮忙找人贴内瓷,并将工钱转交贴内瓷的工人,没有证据证明,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朱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赵宽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灞桥堡村房屋脱落的内瓷、地板砖予以修复。案件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朋朋承担275元,其余诉讼费由本院退付给原告赵宽新。原审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赵宽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原审判决主文不具体,无法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赵宽新称,被告朱朋朋在贴墙瓷时省略工序,用生白灰贴墙瓷是造成瓷片脱落的根本原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修复脱落的墙瓷、地板砖的责任,或者由被告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原审被告朱朋朋辩称,原告所建楼房为临建房,为节约资金,原告本人也同意用混合砂浆贴内瓷。他并没有承揽贴内墙瓷的工程,他只是给原告找了个贴墙瓷的民工,原告直接把工钱付给了民工,他本人没有拿这笔工钱,因此内墙瓷脱落和他无关,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再审查明,2010年7月3日,原审原告赵宽新与原审被告朱朋朋签订一份建房合同,约定由朱朋朋承揽赵宽新位于灞桥区灞桥街办灞桥堡村住宅楼房建设。合同主要内容:“造价每平米240元。三层。一层正式粉刷,二、三楼粗粉,一楼正式铺地砖,二楼、三楼地面垫层刮平,前后面瓷。赵宽新提供住宿,承担窗、门、钢筋差价,提供灰井、地砖及面砖,其它建筑材料及施工都由朱朋朋承担”。协议签订后次日开始施工。施工中,原审原告赵宽新提出将原来的三层楼房加盖到四层,增加的第四层按每平方米220元计算。2010年9月楼房主体完工后,原审原告赵宽新欲给楼房内部贴墙瓷,原审被告朱朋朋与之商谈提出每平米增加4元钱工钱,赵宽新同意。朱朋朋提出可以用白灰水泥混合砂浆贴瓷片,原告赵宽新曾怀疑用混合砂浆贴瓷片的坚固性,朱朋朋将原告赵宽新带到北郊曾承揽的一家工地现场去看用混合砂浆贴瓷片的效果,赵宽新看后同意朱朋朋用混合砂浆贴内瓷,贴瓷工程于2010年11月完工,2011年11月墙瓷开始有脱落现象,赵宽新遂给朱朋朋打电话要求其修复,朱朋朋虽答应修复但一直没有去修复,赵宽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审被告朱朋朋修复脱落的内墙瓷及地板砖。本案再审期间,原审原告赵宽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修复内墙瓷脱落范围的人工费和材料费进行评估,本院依据其申请依法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部门经到现场进行实际测量,确定损坏的地砖面积为338.20平方米,损坏的墙砖面积为920.5+214.24+41.19=1175.93㎡,两者合计1514.13平方米。鉴定部门依据现场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根据工程施工内容,依据考查的市场价格,作出“陕兵监检字(2014)-JGS-14-010号鉴定报告”:墙面饰面砖为25厚水泥石灰砂浆粘接层,面砖规格为分别为300×450、200×300、250×330三种,地面为40厚水泥砂浆粘接层,地砖规格为600×600。经评估,铺贴地砖费用为16402.7元,铺贴300×450墙砖费用为40502元,铺贴200×300墙砖费用为9319.44元,铺贴250×330墙砖费用为1791.77元。垃圾清运费2904元,铲墙面费用为2351.86元,铲地面费为1691元,不可预见费为7496.277元,修复脱落的墙砖、地砖需要人工费、材料费共计为82459.04元”。经质证,原审原告赵宽新、原审被告朱朋朋对该鉴定报告均提出异议,赵宽新对测量面积,各种费用计算依据等问题提出异议,朱朋朋对鉴定报告中瓷砖价格、人工费、清运垃圾费用等问题提出异议,要求鉴定部门进行答复,鉴定机构针对原被告提出的异议分别作出了书面答复。根据原审原告赵宽新记载,其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476.96平米,有收据能证明朱朋朋收到的工程款为336700元,赵宽新为建房另支出工程款56378元,两项合计为393078元。赵宽新自己支出的有:买内瓷、地砖支出65600元,安装窗户支出16380元,安装门支出28080元,安装吊顶支出21600元,水、电支出15000元,其他杂用支出10000元,合计156660元。赵宽新为建房共支出549738元。本案再审期间,经向有关部门了解,2010年西安市砖混结构房屋造价基本维持在每平米500元至600元之间,砖混结构毛坯房造价每平方米约500元左右,砖混结构门窗齐全、墙刷白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约6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原审原告赵宽新提供的建房合同、现场照片复印件、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赵宽新与原审被告朱朋朋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增加的贴墙砖及地砖等工程范围及工钱,也作出了约定,对双方增加的这部分口头协议也依法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朱朋朋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应当知道用混合砂浆贴墙瓷的后果,也知道在使用混合砂浆贴瓷砖时应当进行的工序和施工要求,其应当本着为原告负责的态度将可能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告知原告,也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工序进行施工。造成瓷砖、地砖大面积脱落,既和被告使用的材料有关,也和被告的施工不当有关,因此原审被告朱朋朋应当对原审原告赵宽新楼房墙瓷和地板砖脱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朱朋朋辩称其只是替原告赵宽新找了个施工工人,原审原告赵宽新直接把工钱付给了施工工人,其本人没有承揽贴墙瓷工程,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是朱朋朋本人和原审原告赵宽新达成的贴墙瓷、铺地板砖工程的口头协议,工钱也是朱朋朋和赵宽新商定的,因此应当认定是朱朋朋承揽的贴墙瓷和铺地砖工程,朱朋朋所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为鉴定部门是依据市场价格作出的评估,而赵宽新所建房屋造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国家建房标准,双方在建房合同中对房屋质量也没有进行约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故应参照鉴定部门的评估价格以及2010年市场建房标准,结合赵宽新房屋造价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令被告给原告修复墙瓷,无法操作执行,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原审被告朱朋朋赔偿原审原告赵宽新经济损失人民币51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审原告赵宽新已预交,由原审被告朱朋朋承担,鉴定费5000元,原审原告赵宽新已预交,由原审被告朱朋朋承担,原审被告朱朋朋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连同上述赔偿款一并付给原审原告赵宽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文萍审判员 米 健审判员 刘公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