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玉蕊与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蕊,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艺,董事长。原告林玉蕊与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玉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有权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查,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拖欠税款17666410.97元未向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缴纳,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户已于2012年9月11日被税务部门冻结至今,其他税款目前仍在清理中。本院认为,本着税款优于债权的原则,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