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忠朝诉伊川县瑞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朝,伊川县瑞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杨忠朝,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高山乡。被告:伊川县瑞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高山镇侯村。法定代表人:侯红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朝诉被告伊川县瑞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朝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伊川县瑞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朝撤回对被告伊川县瑞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杨忠朝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称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