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向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向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38号罪犯李向阳,男,汉族,1987年10月12出生,安徽省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金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马刑终字第00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李向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向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向阳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向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入监后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李向阳盗窃车辆被查扣,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李向阳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李向阳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杨浩的证言证实,罪犯李向阳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宿州市司法局及宿州市泗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李向阳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书和收据证实,罪犯李向阳盗窃的车辆被追回,履行部分财产刑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阳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其盗窃的车辆被追回,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李向阳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