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邹家碧与宁波江北源杰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家碧,宁波江北源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邹家碧。被执行人宁波江北源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慈城拼线厂内)。法定代表人:周燕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家碧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源杰新能源有限公司[甬北劳仲案字(2014)第219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51.8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1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