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999-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老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999-20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老三,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老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13日作出的(1998)汝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8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汝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