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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江徽、帅冬琴与泰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徽,帅冬琴,泰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韩江徽。委托代理人帅冬琴,系韩江徽妻子。原告帅冬琴。被告泰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江徽、帅冬琴与被告泰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冬琴于2015年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帅冬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冬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帅冬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旭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