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福门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门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负责人:杨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向阳、杨淑芹,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人民陪审员  刘雪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