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德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2001年3月19日生,学生,住内蒙古。法定代理人:樊香兰,女,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系马某母亲。被执行人刘德义,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农民,住内蒙古。马某申请执行刘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凉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德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刘德义与宋利英系夫妻关系,宋利英在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利英在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88814.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二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