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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端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靳雪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端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电信费2,9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