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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松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松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庄某甲,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庄某乙,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0号。负责人庄德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杰、王丹妮,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甲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生代理审判员  贾 雪代理审判员  石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鞠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