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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章华涛与赵明珠、林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华涛,赵明珠,林初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华涛。委托代理人:陈书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珠。委托代理人:吕心为。委托代理人:彭周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初泽。上诉人章华涛因与被上诉人赵明珠、林初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华涛以与赵明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华涛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华涛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章华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