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何乃鸾与陆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乃鸾,陆新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何乃鸾。被告陆新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乃鸾诉被告陆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乃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乃鸾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乃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何乃鸾负担。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冰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