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4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琴波与叶军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琴波,叶军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847-2号申请执行人:孙琴波,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军达,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孙琴波诉叶军达(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军达名下的浙B×××××小型汽车和其共有的登记在沈郁飞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彩虹家园2号楼403室的房地产均被本院查封,但现无法处分;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8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 � 坤审判员 俞 朝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