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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东顺与张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顺,张国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774号原告赵东顺。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顺诉被告张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赵东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东顺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