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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国钢与孙宗明、郭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钢,孙宗明,郭书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刘国钢。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宗明。被告:郭书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钢与被告孙宗明、郭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宗明、郭书琴需公告送达,胡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