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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大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大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21号罪犯张大勇,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2月1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庆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大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0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黑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大勇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勇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鞠元凤代理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