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张建平、肖容英、王伟帆、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更正)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152号本院2015年2月9日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平、肖容英、王伟帆、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乐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0页第五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38元”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6868元”;第六行“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338元”更正为“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868元”。审判长  李金伟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张图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征 来源:百度搜索“”